9月30日,记者在辽宁省建立推进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日前,辽宁省公安厅和省妇联在沈阳、鞍山、本溪三市六个派出所试点运行一年的基础上,联合出台了《辽宁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这是辽宁省首个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政指导行为的具体规范,也意味着辽宁省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和儿童将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 此次出台的 《办法》内容共计18条,系统地规范了公安机关和妇联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职责,明确了家庭暴力案件告诫办法的标准、程序,在强化对家暴加害人管理并跟踪回访、档案管理、纳入警务平台等方面实现六大突破。 《办法》提出,公安机关接到“110”家庭暴力报案、报警求助或者举报后,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对于需要救治、庇护的被害人进行帮助。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建立涉嫌家庭暴力人员管理档案,包括《(家庭暴力)出警现场登记表》《家庭暴力告诫书》《家庭暴力回访登记表》等。同时,公安机关要将家庭暴力告诫书及档案信息录入公安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人口管理中的重点人口管理模块,将家庭暴力处置纳入业务培训、统计、考核体系,将处理家庭暴力工作作为基层派出所日常绩效考核内容。 《办法》强调,社区(村)妇联应接待家庭暴力投诉,建立《涉嫌家庭暴力人员管理档案》,对家庭矛盾纠纷不激烈、没有报警的家庭暴力人员进行系统的跟踪调查了解,及时化解矛盾。对矛盾纠纷激烈、有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员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为家庭暴力家庭提供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记者 刘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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