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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交通领导机制应进一步明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国防交通法草案

2016-04-28 21:51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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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记者 崔清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8日上午分组审议了国防交通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贯彻了军民融合的发展战略,制定出台这部法律十分及时、必要。针对草案一审稿,不少组成人员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国防交通的领导机制。

草案一审稿第4条规定: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国防交通工作。战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战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相互通报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国防需要等情况,研究解决国防交通重大问题。

刘振来委员认为,要建立稳定的、有权威的领导协商机构。国防交通涉及到的许多问题,如适应平战结合、平战转换要求的交通建设规划,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战略投送能力的预测和掌握,军队和地方的现实运力和可动员的交通潜力等,涉及很多部门、很多方面,且每项工作都涉及利益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解决这些问题的难度相当大,没有一个比较稳定、权威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很难达到预期目的。草案规定建立会商机制,是否具有权威性,能否有效开展工作,会商之后谁来督查落实,都应很好研究,需要进一步论证。

针对草案“战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的规定,李安东委员说,这一款的前提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授权”,但没有讲清楚在什么情况下才赋予这种授权,应进一步明晰,否则容易导致职能交叉、扯皮推诿,增加落实难度。

李盛霖委员提出,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作为协调军队和地方两大体系的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该是一个有责有权的、强有力的实体机构,这样才能真正把涉及到部队和地方的国防交通的有关问题协调好。

郎胜委员建议,对国务院在全国国防交通工作中的地位、职责、作用进行明确规定,解决好与其他现有法律的衔接,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协调机制。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丁继业提出,草案多处规定“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并赋予其一定的审批权限。这里没有提及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隶属关系,是谁,不明确。建议表述为:“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长才说,国防交通的领导机构要有权威性。靠一个部门协调恐怕不行,国防交通运输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要有一些部门联合起来,应成立一个委员会,提高这个领导机构的权威性。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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