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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深度参与全球税收合作

2016-05-13 07:36 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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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工作迈上新台阶——
我国深度参与全球税收合作

近年来,国际税收治理成为全球治理体系更加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意义远超税收本身,是抵御国际金融风险,规范国际经济秩序,促进全球经济复苏的重要力量。

我国税务部门牢固树立大国税务理念,充分展现大国责任担当,深度参与全球税收合作,让国际税收听到中国声音、看到中国行动,国际税收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1979年5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研究建立中国涉外税制,从此开启了中国国际税收的新时代。”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王力说。党的十八大提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开启了中国迈进“大国税务”发展阶段。

“国际税收深度推进彰显大国税务理念。按照习近平主席提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三点重要主张的要求,中国税务部门深度参与G20国际税制改革,有效推进改革进程及成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说。

近年来,G20税改取得重大进展,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主要行动计划顺利完成,15项成果在G20安塔利亚峰会上获得批准,国际税收改革转入后BEPS议程。

为做好G20税改成果转化,税务总局成立G20税改小组,制定了37项具体工作任务,明确了时间表和路线图,其中26项工作已提前完成。

在多边合作方面,我国税务部门积极参与联合国和G20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全程深入参与BEPS所有行动计划,并成为BEPS指导委员会委员,提出“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总原则并为G20所接受,为BEPS项目积极贡献重要意见建议,为书写新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我国积极拓展国际税收合作领域,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并于今年2月正式生效,与联合国、OECD、IMF等25个国际组织和区域税收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与115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机制,签署了104个国际税收协定和10个信息交换协定。

我国继续扩大税收协定网络,主动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通过税务咨询、技术援助等方式,实施双、多边合作项目,为非洲和拉美国家税务官员举办“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研修班,推动了中非、中拉之间的合作。

2016年3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与OECD合作建立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多边税务中心在北京正式挂牌启动,这是第一个设立于非OECD国家的多边税务中心,标志着我国税务部门与OECD的交流合作掀开了新的篇章,也体现了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更加主动、自信地参与国际税收治理的良好形象。

结合BEPS成果,我国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反避税法律、法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成为我国落实BEPS成果的第一项行动,得到国际社会好评;《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从制度上解决了境外投资者间接转让我国财产涉及税收的问题;《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有效遏制了跨国企业通过对外大额支付费用转移我国利润的避税行为,等等。

我国还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构建“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的反避税防控体系。2015年,我国税务部门开展专项反避税调查对税收增收贡献610亿元。同时,对汽车、奢侈品和制药行业实施全国联查;对跨国避税、企业“灰色利润”零容忍。

此外,税务总局还建立了跨国公司利润水平监控系统,实现了分国别、分行业、分地区、分年度监控跨国公司利润水平,并建成了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为下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记者 曾金华)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方圆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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