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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告

2016-09-08 09:03 来源: 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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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告
(第3号)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贯彻落实全省软环境建设会议精神,建设优良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省政府决定,再推出13项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范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项)

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各市(州)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暂按两年执行。

二、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5项)

(一)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1.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2.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3.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4.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具体征收政策、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以上四项措施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二)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扩大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1项)

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国家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涉及我省的国内植物检疫费、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四、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1项)

降低省内“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下降0.18分钱;趸售“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同幅度下降。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五、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5项)(一)降低发卡行服务费费率水平。

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由现行区分不同商户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对借记卡、贷记卡(含准贷记卡,下同)执行相同费率,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并对借记卡、贷记卡差别计费。费率水平降低为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贷记卡交易不超过0.45%。

(二)降低网络服务费费率水平。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由现行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费率水平降低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即分别向发卡、收单机构计收的费率均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325%)。

(三)调整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封顶控制措施。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借记卡交易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交易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借、贷记卡,单笔交易的收费金额不超过6.5元(即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时,单笔收费金额均不超过3.25元)。

(四)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措施。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自本次刷卡手续费调整措施正式实施起2年的过渡期内,按照费率水平保持总体稳定的原则,对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商户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惠。

(五)收单环节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单机构收取的收单服务费由现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国家鼓励收单机构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根据商户需求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增值服务,并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合作需要和业务开展状况,与商户协商合理确定服务收费。

上述措施自2016年9月6日起实施。

以上措施按规定时间起执行,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向吉林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431-88904393。

特此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5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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