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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2016-09-28 07:12 来源: 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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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激发我省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促进民间投资持续稳定增长。

意见全文如下: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和措施,全省民间投资一直保持较好的发展态势,投资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投资比重不断提高,投资领域不断拓宽。但近年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制约,民间投资增速持续回落,比重有所下降,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将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较大影响。为切实做好民间投资工作,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促进民间投资持续稳定增长,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

(一)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限制民间投资进入的附加条件。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凡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进一步拓宽进入领域。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各类专项规划的交通、能源、市政、社会事业等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逐步完善和规范面向社会招标投资主体制度,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采取独资、合资、股权合作、特许经营、PPP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实行与国有企业同样的价格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三)交通运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轨道交通、城际铁路、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城际铁路、支线铁路、市域(郊)铁路建设项目沿线土地综合开发。鼓励采取特许经营、PPP等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新建高速公路和一级收费公路等项目;通过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已建成高速公路的运营,重点推进已具备收费权益转让条件且收益相对稳定的高速公路进行经营权转让。积极吸引民间资本主导或参与港口开发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控股、独资等方式投资民航业,并以合并重组、股权收购等方式投资低成本航空、支线航空、货运航空、通用航空和民航专业人员培训等领域的民航业务。

(四)农业、林业和水利。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蓄引调水、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河道治理、农村自来水工程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对按规定投资建设的,可给予一定补贴或奖励。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造林绿化,对造林验收合格且能够列入工程范围的,按规定优先享受林业工程项目补贴政策,对营造商品林的,允许其自主选择采伐年龄和方式。采用PPP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建设运营南水北调配套地表水厂。民间资本通过承包、租赁、参股等形式参与盘活现有水利工程资产,参与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可依法享受政府性资金支持政策和用地、用电优惠政策。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对水利灌溉工程的投资,可视为固定资产,允许进入企业成本核算,其中涉及税收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五)电力。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改革,在全省电源布局规划基础上,选取部分尚未确定业主的电源项目面向社会公开选择投资主体。向民间资本开放售电业务,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参与电网建设,特别是参与需要升级改造的县级电网和农村电网建设。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电网无歧视接入、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及公开调度、市场交易等方面的监管。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电力工程建设及物资设备的生产供应领域。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广泛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利用,扩大民间投资在新能源领域投资占比。到“十三五”末,全省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行业民间投资力争达到75%、70%以上。

(六)煤炭。按照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强化散煤污染整治工作,按照科学规划、区域均衡、试点带动、有序推进的原则,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煤改电、煤改气工程,鼓励民间投资以独资或与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合资方式建设大型全密闭配煤中心,为周边较大区域输送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实现煤炭源头把控。

(七)石油天然气。鼓励民间投资以独资或合资方式建设大型炼油项目,参与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建设石油和天然气支线管道、煤制气管道、区域性输配管网、液化天然气(LNG)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并从事相关仓储和转运服务。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八)市政公用设施。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公共交通、城市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运营主体,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建立完善生活污泥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将污泥处理处置成本纳入污水处理费,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污泥无害化处理。完善市政公用产品收费政策,健全价格管理和财政补贴机制,确保民间投资取得合理收益和回报。

健全市政公用产品财政补贴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市政公用产品收费体系,严格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实行同等的成本费用水平评价体系和定价原则。运用价格手段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产品项目建设,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由投资者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标准;放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九)保障性安居工程。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财政性资金安排上享受与政府主导项目同等待遇。对实行公司化运作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同时按规定免收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金融机构要区别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给予积极支持。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医疗卫生。鼓励民间资本申办各类医院、疗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取消对民营医疗机构设立的床位限制门槛。取消门诊部、诊所设置的地点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可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建立医保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医保支付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确定。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医师到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民营医疗机构在医院等级评审、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临床医疗技术准入、人才培养与引进、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标准,享受同等待遇。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相同的价格政策,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按照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除大型设备购置需要审批外,民营医疗机构设备购置全部放开。进一步完善民营医疗机构人员培训政策,在全科医生培训、职业继续教育,以及职称晋升、行业学会委员选取等方面,给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一定比例和名额。

(十一)教育和培训。对民办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鼓励民间投资举办学前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机构,对民办学校在办学资格、师资培养、招生计划、职称评定、技能鉴定、政府购买服务、财税优惠等方面平等对待。民办学校的设置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幼儿园审批条件可适当放宽。对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以及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的,办理过户手续时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收取证照工本费。新建、扩建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民办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教育培训等环节,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实现形式,在职业教育领域先行先试。

(十二)社会福利。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和残疾人康复机构,新建非营利性养老和残疾人康复机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土地。各地对民间资本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床位建设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及人员培训支持。鼓励对民办社会事业进行捐赠,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民办养老机构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合理确定,养老机构用水、电、气、热执行居民价格。鼓励通过公开招标等办法择优选择社会力量运营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鼓励民间资本兴办老年护理和康复机构。

(十三)文化、旅游和体育。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文艺院团改制,推动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民间文化资本资助和奖励机制,吸纳民间资本对文化交流的公益性和商业性投入,加大对民营博物馆、非遗场馆建设的扶持力度。推动制定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新业态的专业人才职称评定办法,探索开展民间文化人才职称评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旅游重大项目开发、景区景点建设等。鼓励具有实力的民间资本投资职业竞赛市场、体育产业及冬奥会等体育场馆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民间资本投资新建非营利性体育设施,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对民间资本投资新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体育设施,可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鼓励通过公开招标等办法择优选择社会力量运营政府投资的体育场馆。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金融服务、国企改革等领域

(十四)金融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等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和增资扩股,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至20%以上。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至40%。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险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股东,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的前提下,经批准,单一持股比例适当放宽至20%以上。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公司,支持民间资本设立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的改组改制。

(十五)国防科技工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凡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开放类)》要求的,均不限制民间资本投资比例。允许民间资本参与除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外的其他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鼓励通过参股、控股、兼并和收购等形式,参与以民为主或生产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参与军工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民间资本参与军民融合示范区建设。

(十六)国企改制重组。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以新型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应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相关信息,不得在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限制性附加条件。

六、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十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平等竞争参与国家和地方各类科技计划,以人才引进、技术引进、研发外包等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推荐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和承担国家级研发机构等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民营科技企业园区建设,重点扶持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发展潜力较大、示范效应突出的民营科技园区。吸收民营企业参与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双创”平台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兴办独立的民营科研机构。加大先进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对民营企业的开放力度,推进创新平台的资源共享。激发企业引才聚才动力,对企业整建制引进的创新团队,在科研项目方面优先支持,不受指标限制。民营企业用于招才引智的投入包括薪酬等支出实行税前扣除。

(十八)完善科技服务体系。推进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产权交易、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质押流转、技术投融资等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新型转化实体,开展创业投资、创业辅导等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

(十九)开发新产品发展新业态。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发展汽车服务、数字会展、城市矿产、工业机器人、碳金融、大数据、“互联网+”、跨境电子商务和网约车平台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积极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数字创意、检验检测和知识产权等高技术服务业。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十)鼓励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的民营企业加快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成技术创新联盟,承担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示范项目,承担实施国家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加快推进省战略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组建实施,有条件的市都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带动民间资本开展创业投资。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推动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环境监测服务。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重点环保产业领域。

七、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内外合作

(二十一)推动民企入冀。以“民企入冀助推河北协同发展”为主题,依托全国工商联十一届五次执委会议平台,充分发挥全国工商联资源、渠道优势和各市的招商主体作用,以全联执委企业、直属行业商会、民企500强、异地冀商为重点合作对象,围绕现代服务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在省内外举办百场招商活动,宣传我省投资机遇,推介项目,为省外民营企业进入河北搭建平台、建立渠道,促进合作,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综合效益好的民营投资重大合作项目。

(二十二)强化“走出去”服务保障。加快完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体系,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和解决实际问题。指导民营企业应对海外反垄断审查和诉讼。完善企业“走出去”中介服务体系。依托国家涉外政策性金融机构数据收集渠道和技术分析手段,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资信调查、信用评级、行业风险分析、国别信息信用管理咨询与培训等服务。培育面向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加强信息、法律、维权等境外服务。

八、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三)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为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落实政府采购评审优惠相关要求,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把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检查。

(二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政府性资金安排上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补助主体,消除政策倾向和资金安排上对民间投资差别待遇。政府安排的有关涉企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告,对符合条件的各类申报企业给予补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均可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标准一视同仁,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项目工程、设备、咨询等招标采购,确保民营企业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待遇。

对新设或迁入银行、证券、保险业法人金融机构和省一级银行分行、金融租赁、信托、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及农村信用社改制后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银行、保险公司创新金融产品支持我省企业(农户)发展的,省级财政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省财政根据其投资省内重点产业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十五)加强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再担保机构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服务。建立完善全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做大做强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市、县建立本级政策性担保机构,重点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担保服务。研究设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金,为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担保。积极推广“税融通”业务,A级纳税人可按其近两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融资担保额度。鼓励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推广“连连贷”“无间贷”等无还本续贷产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借新还旧,开发“流水贷”“税易贷”等信用产品,对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的小微企业发放无抵押贷款。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降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场前景良好的民营企业放贷和授信门槛。开展信贷风险补偿,通过设立信贷风险补偿金等手段,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排污权、收费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权利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制度,开展创新类贷款业务,提高企业融通资金能力。进一步规范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收费行为,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鼓励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民营企业股权。鼓励民营企业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发行各类债券。帮助民营企业在国内外金融市场直接融资。

(二十六)降低运行成本。鼓励民间资本或用水大户投资兴建南水北调水直供工程,享受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价政策。认真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煤电联动机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限制类、淘汰类设备实行差别电价。推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推进电力交易平台建设,加快推动供购电企业市场化交易,有序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比例。降低用热成本,推动形成煤热价格联动机制,下调工业蒸汽热力价格,逐步实现市场化定价。编制公布并适时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收费目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清单管理,加快推进省定涉企行政性收费“零收费”。

(二十七)完善土地供给。降低重点项目对民间投资项目的准入门槛,提高省、市两级重点项目中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所占比重,在用地指标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限、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制度,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利用存量用地发展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创新企业平台、“互联网+”等,在5年内可保持原用途、原用地方式不变。对购买工业园区多层标准厂房的企业,可分割转让对应的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对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二十八)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市场主体准入“多证合一”。在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整合统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公章刻制备案等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扩大电子营业执照发放范围。开放“河北”企业名称库,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自主选择申报。加快完善网上登记系统,逐步实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积极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简化企业注销流程,便利企业退出市场。试行企业集群注册,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为进入虚拟产业园区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快速登记服务。

(二十九)精简投资审批事项。深入推进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将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由原来的多部门多事项串联审批,整合为用地审批、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环节,各环节均实行并联审批。依托互联网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除涉密事项外,省、市、县各有关部门涉企项目审批事项,一律在网上申报和办理,实现全流程网上查询、监督管理和挂牌督办。清理规范报建审批事项,通过取消和合并,将目前的57项减为40项以内。在全省各选择1-3个改革试点县和专业化园区,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按照改扩建项目与新建项目区别对待的原则,结合不同行业企业情况,研究改进环评管理,简化环评内容或降低环评类别,完善改扩建项目环评管理。加大力度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重点将行业管理、行业技术服务等事项有序向中介服务机构转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九、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扶持政策的集中公布、申请导航、结果公示。积极发挥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等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支持高成长性民营企业以股权登记、托管、融资及退出等方式与实体经济对接。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等院校,形成一批创新创业、线上线下、孵化投资结合的新型众创空间。加快构建京津“科技服务云”,推进京津冀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建立京津冀区域统筹使用创新券制度。省、市、县要建立健全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协调反馈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在准入审批、技术研发、人才建设、融资服务、建设用地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一)加强涉企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2017年底建成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国家、省、市、县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存储共享,拓展“信用河北”网站功能,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查询应用服务。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现统一代码归集公示。推进信用法治建设,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双公示”,制定《河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誉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服务体系。

(三十二)营造民间投资良好氛围。完善政企沟通机制,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着力破解“亲”而不“清”或“清”而不“亲”等问题,做到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完善绩效考核目标体系,把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作为对市、县政府的重要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责任。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平台等作用,搞好政策发布、宣传和政策解读,增加政策透明度,降低企业投资决策风险。协会商会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专业培训力度,畅通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有效渠道。省内主要媒体要对民营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民间投资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推进创新。要把抓落实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加强督导检查,坚决打通“最后一公里”,消除“中梗阻”,确保各项鼓励政策落到实处,取得明显成效。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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