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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医保年报销额度提至60万元

2016-09-30 08:50 来源: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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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往京津沪三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由8所扩大到58所

■转往外地就医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2000元

从11月1日起,我省省直医保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报销额度从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门诊特病统筹基金不再设起付标准,转往北京、天津、上海三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8所扩大到58所。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9月29日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决定调整省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额度,参保人员门诊特病、住院及转往外地就医等相关政策。

通知指出,“自2016年起,省直参保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赔付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保持10万元不变。”也就是说,参保人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项目的,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该政策未调整;其余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参保人还可享受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最高限额调整至50万元。两项相加,省直参保人年最高报销额度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此外,门诊特病政策也作出了调整,门诊特病统筹基金不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恶性肿瘤多次住院,自第二次住院起免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低于起付标准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不计算住院人次)。省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15日之内因该疾病急性发作确需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再次将其收治住院(不视为分解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保留住院急诊抢救等相关资料。

同时,在转往外地就医方面,扩大了省直医保转往外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转往北京、天津、上海三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8所扩大到58所。参保人员所患疾病确因情况复杂、难以诊治,需要转往外地就医的,须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一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阳军区总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限心血管病治疗中心)其中的一家医院临床诊治,经相关科系副主任以上职称的三位医师会诊,并签署意见,经所在医院批准。一个年度内省直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就医的人次数,应控制在转出医院省直参保人员住院人次的1%以内。

转往外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也再次明确,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为2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报销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60%,个人负担4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75%,个人负担25%。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不含起付标准)。(记者 徐铁英)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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