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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7年施行

2016-10-04 14:55 来源: 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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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细化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明确了省、市审核主体、审核范围。条例明确内河码头前沿应当与航道保持足够的距离,保障船舶靠泊、装卸作业不占用公共航道。该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从事水上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体系,按照有关旅客、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强制保险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有关单位应当制定水路交通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演习;鼓励具备水上搜救能力的社会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

我省有57座经营性浮桥,涉9个市,年通行车辆约1300万车次。浮桥承压舟管理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条例规定,承压舟应当作为船舶进行登记检验,并授权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浮桥检验技术规范。此外,还规定浮桥应当配备浮桥操作员。(记者 贾瑞君 张依盟)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雷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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