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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实现特困殡葬救助全覆盖

2016-10-15 09:05 来源: 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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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益性墓区安葬的,按墓穴销售价格下浮10%救助 

●在经营性墓区安葬的,按墓穴销售价格下浮20%救助

10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于日前印发,标志着覆盖全区的特困殡葬救助制度正式确立。

该办法将城乡低保对象亡故人员、优抚对象亡故人员、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等特困亡故人员、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及无名尸体纳入殡葬救助范围。其中,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的亡故人员,在国家批准的公墓内安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上年度全区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殡葬救助金。在公益性墓区安葬的,公墓服务单位按墓穴销售价格下浮10%实施救助;在经营性墓区安葬的,按墓穴销售价格下浮20%的标准救助。未纳入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及无名尸体,由当地民政部门按1650元的基本殡葬服务费标准,采取节地生态、不留坟头的葬式进行一次性救助安葬。

申请救助须由丧属向辖区民政部门提交逝者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和丧属本人身份证明以及相关救助资格证明材料。未纳入集中供养范围的城乡特困人员、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及无名尸体等,由当地民政部门自行据实核报。据悉,在火葬区范围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在公墓内购买高档墓穴或在公墓规划区外散埋乱葬者,不予救助。救助对象中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亡故后可享受丧葬补助金的,不再重复给予殡葬救助。城乡特困人员财政供养对象亡故后,通过其他保障措施可以解决丧葬问题的,也不再重复给予殡葬救助。(记者 和牧川)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雷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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