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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2016-11-02 10:13 来源: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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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关于贯彻执行〈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9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要求和工作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责任制规定》是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深入落实《责任制规定》对深化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黑龙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基本要求,把落实《责任制规定》作为政治纪律,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用科学方法分析和解决突出问题,使全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要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健全层层负责、横向联合,责权明晰、各负其责,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体系。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划清、划小、划细责任单元并落实到位,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落实“一岗双责”。各地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综合治理工作。

(三)发挥整体合力。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和专门工作小组机制,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进一步完善委员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

三、进一步落实有关制度规定

(一)发挥领导、主导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内容;应当强化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把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情况,作为各级党委常委会议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委员会工作制度。省、市、县三级要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会、全体委员会议和专门工作小组等会议制度,完善与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成员单位、委员每年向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述职的工作制度。

坚持情况报告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排查掌握的不稳定因素、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等,遇到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并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建立完善督导检查制度,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半年抽查、年终检查、专项工作即时督导的工作制度。督导检查情况要及时上报,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问效,督促整改,整改情况纳入年终考评考核内容。

(三)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四、进一步完善考核考评和表彰奖励机制

(一)完善目标管理体系。要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制定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并严格兑现对责任人的奖惩。目标责任书由上一级第一责任人与下一级第一责任人每年年初签订。

(二)完善考核考评机制。要依据目标责任书科学制定考核考评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完善公众公共安全感测评机制,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核,其他部门和单位由属地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要将年度工作情况、考核考评结果记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完善表彰奖励办法。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受到全省表彰的,优先推荐参加全国评选。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五、进一步加强责任督导和责任追究

(一)督导追究重点问题。一是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二是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三是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和大规模集体到省进京越级上访、集体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四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考评不达标的。五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及时整治,或者治理后短期内出现明显反弹的。六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重视不够、保障不力,工作进度明显滞后的。七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其他事项。

(二)督导追究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对具有以上督导追究重点问题所列情形的地区和单位,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

约谈。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以上督导追究重点问题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地区和单位,由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约谈,督促限期整改。

挂牌督办。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以上督导追究重点问题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地区和单位,由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在半年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该地区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从每年安全稳定问题相对突出的或考核考评末位的地区和单位中确定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单位。

一票否决权制。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以上督导追究重点问题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区和单位,由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商有关部门研究,作出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决定。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区和单位,取消其在一年内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该地区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地区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对中央驻我省的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上级主管单位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对省属驻各地区的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所在市(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省级主管单位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受理复核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由“五部门”联席会议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暂不执行否决决定,否决期限从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同级党委、政府或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对管理范围内的地区和单位实施一票否决权制,或者督促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一票否决权制。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出的一票否决权制决定确有错误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责令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以上督导追究重点问题所列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督导追究从重从轻情节。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以上督导追究重点问题所列情形,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以及具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要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具有以上督导追究重点问题所列情形,但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以及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的,可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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