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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消费者保护条例进行修改

2016-12-02 11:51 来源: 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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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12月1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针对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消费者的权利,细化了经营者的责任。

网购商品消费者有权7日内无理由退货

针对当前网购、电视电话购物、邮购领域中,因退货问题造成纠纷时常发生的情况,为保障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权,修订草案拟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事先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便于消费者在购买前确认。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但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同时,修订草案明确,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未导致商品本身污损或者非消费者原因导致商品价值贬值的,属于商品完好。

餐饮经营者不得收取餐具消毒费

关于餐饮经营者是否收取餐具消毒费,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修订草案对此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金东就此说明了立法理由, 免费提供卫生的餐具是经营者当然的义务,正如菜要洗干净,但不能收取洗菜费。因此提供卫生的餐具,不能收取餐具消毒费。

经营者预收款后不能如约提供商品或服务须及时退款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名目繁多的预付卡式消费渗透到百货零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各个行业,但也频频曝出产品质量下降、服务打折缩水甚至店铺关门、老板“蒸发”等侵权事件,持卡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修订草案增加了对经营者的相关义务规定,要求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经营者延期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约定的联系方式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经营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款,不得无故延误。(记者 刘文韬)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韩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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