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www.iscstaffing.com/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意见的函

2016-12-19 21:49 来源: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字号: 默认 超大 | 打印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意见的函
煤安监司函办(2016)3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全面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组织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2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连同电子版一并反馈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李尚军,010-64464090,64464032(传真);电子信箱:lisj@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煤矿安全监察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实现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事故调查、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行政许可等工作职责内应当公开的事项全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

到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依法积极稳妥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

二、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政务公开

(一)推进煤矿安全重大决策公开。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拟订涉及煤矿企业和从业人员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政策、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等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重大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二)推进煤矿安全决策执行公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主动公开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做好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改革任务,以及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等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成效、后续措施,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做好安全生产巡查、督查发现问题及督促整改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

(三)推进权力责任清单公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经审核确认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根据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况,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后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经审核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四)推进监察执法信息公开。建立监察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权力清单和工作职责,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救济途径等信息。公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做出的执法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监察执法的对象,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相应的处理、行政处罚等执法信息,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20工作日内在部门政府网站公开。

(五)推进煤矿安全政务服务公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全面公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健康设施设计审查等职能事项相关办事指南、具体流程和资料清单。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结情况,以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等政务事项。

(六)推进煤矿安全重大事项落实结果公开。主动公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的决策部署的贯彻情况、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的落实情况、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重要执法行动的开展情况等。推行规范性文件公开机制,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公开规范性文件及清理结果。

(七)推进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建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公布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结果。加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应急处置进展动态信息发布工作。按照管辖权限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布经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

(八)公文办理程序中明确政务公开要求。各级煤矿安监机构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

(九)会议办理程序中落实政务公开要求。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各级煤矿安监机构有关会议的制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视频会议,应积极采取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各单位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进一步推动主动公开目录体系建设,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明确各领域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2017年底前,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在梳理本单位应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十一)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各级煤矿安监机构每年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稳妥有序开拓政务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要对照政务公开要求,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报告应及时报送本单位政务公开负责机构。各单位政务公开负责机构要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扩大煤矿安全监察政务开放参与

(十二)推进煤矿生产安全大数据开放。制定煤矿安全领域政府数据采集标准、开放共享标准、开放目录、开放计划。依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逐步向社会开放。加快建设煤矿安全领域“大数据”,实现监察执法、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并逐步实现煤矿安全领域有关信息向社会有序开放。

(十三)加强煤矿安全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对制修订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重要政策文件等,应与解读材料同步发布,并通过新闻发布、政策解读、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

(十四)扩大公众参与。通过政务公开保障社会公众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围绕煤矿安全监察中心工作,细化公众参与事项范围,规范公众参与方式,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安全生产有关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等事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完善政策咨询平台,探索搭建互动平台,及时回应群众咨询。

(十五)做好研判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回应和评估机制,建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对涉及煤矿安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事故调查处置等热点问题,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不完整信息,要加强研判,区别情况,分类处置。

(十六)回应社会关切。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确保在应对涉及煤矿安全领域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事件时,按程序快速反应、及时发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引导正确社会舆论。

(十七)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充分发挥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煤炭报、本部门政府网站等“两报一网”,以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建立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规范政务新媒体平台的内容编发程序和公众问询答复程序,明确专人进行管理、运营和维护,实现新媒体平台政务信息发布常态化。

(十八)加强网络平台建设和管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落实看网盯网责任,明确网站建设和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部门,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网站日常监测机制和信息内容更新机制,加强网站安全维护和内容审查。即时充分转载国务院通过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全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以及涉及本行业的政策信息。及时准确刊登本单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做到应登尽登。

四、提升煤矿安全监察政务公开能力

(十九)完善制度规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依法及时修订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和公开机制,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规定及时予以调整清理。建立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按照《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系列标准的要求,逐步推动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统一名称标识、办理事项、管理服务等。

(二十)积极稳妥推进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系统梳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特点,逐项明确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事项、情形和依据,细化不予公开范围,并及时调整更新。健全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二十一)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互联网+煤矿安全生产”,整合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政府网站信息资源,强化与主要媒体、主要网站的联动;加快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信息化系统和煤矿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业务协同。

(二十二)抓好教育培训。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制定政务公开专项业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2018年底前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提高政务公开能力。要制定周密的培训计划,新任公务员和从事政务公开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政务公开培训,适应工作需要。

五、强化政务公开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要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十四)加强考核监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效果评估机制,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强化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定期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督查,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