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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2017-01-31 08:33 来源: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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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是通过土地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今后可将土地经营权向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抵押登记,进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抵押贷款。记者近日获悉,交易所已在大兴区农委开设联络处,并于试点期间免费为抵押登记的双方办理业务。

为加大对“三农”工作的支持力度,2015年国家启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大兴区被列为试点。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了试点暂行办法以及大兴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相关暂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大兴区农委、区金融办、区经管站近期拟定了《大兴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流转、评估和处置机制。

以往农户或者相关经营机构想抵押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贷款举步维艰。该办法可使所抵押的土地获得抵押登记证,利于国家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及流转的政策予以落实,并削减抵押贷款双方的风险。办法显示,农户为承包的土地进行抵押贷款,基本可分为“三步走”:第一是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第二,农户、银行双方同时产权交易所进行三方会签,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三,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之后,产权交易所会审核发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据此证银行向农户发放贷款。

此外,在大兴农村已经获得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若想抵押土地经营权申请贷款,则需取得原有承包农户的同意;若其是通过村集体获得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在申请贷款时需要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抵押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现有承包关系及土地的农业用途,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剩余期限。另外,贷款人的信用也将会被统筹考虑。

办法还要求,贷款人须无不良信用记录,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还应明确告知其所在的村集体,另外土地须没有权属争议。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除了以上相关条件外,还需具有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且与承包方签订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持有交易所出具的《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鉴证》,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土地租金。

目前,北京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就大兴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创新设置相关金融产品及其操作规程。(记者 张淑玲)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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