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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2017-03-25 10:28 来源: 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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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从4月1日起,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增加重大疾病患者费用再报销政策,对城乡居民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含3万元),大病保险再次按比例分段报销,同时,取消原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年内最高报销5万元的限制,上不封顶,以进一步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据介绍,我省自2013年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以来,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就医负担大大减轻,但仍有部分重大疾病患者就医费用自负比例较高,导致因病致贫、返贫的情况依然存在。据此,我省决定从2017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人均30元提高到55元,增加的25元从财政新增基本医保补助资金中安排,用于大病保险补偿和新增自负高额医疗费用的再报销,在不增加城乡居民个人筹资额的前提下,大幅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患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原有大病保险报销政策继续执行,即:全省参保(合)城乡居民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报销政策按现行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报销比例分段递增,上不封顶。在此基础上,经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对城乡居民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含3万元),大病保险再次给予报销。报销比例分别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80%;1万—2万元(含2万元)报销90%;2万—5万元(含5万元)报销95%;超过5万元报销98%。报销金额上不封顶。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按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原有经办方式不变,继续按照管办分开原则,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

城乡居民就医报销,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流程依次报销补偿,报销补偿总额不得超过参保患者合规医疗总费用。对确定的分级诊疗病种,未经转诊越级诊疗、未经审核私自到省外就医的,大病保险不予报销;符合分级诊疗条件但使用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的,大病保险也不予报销。(记者 宜秀萍)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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