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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和有效途径

2017-04-15 07:50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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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和有效途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人权事业的新进展理论研讨会侧记

4月11日,由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承办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人权事业的新进展”理论研讨会在重庆召开,近40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中国人权学者进行了深入研讨。

科学立法

创制实现人权的制度环境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各项保障、维护和实现人权的制度规则正是由科学立法创制。”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付子堂认为。

在他看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立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机制、审议和表决前评估机制等立法程序的不断完善,人权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得以增强,人权保障的制度体系也进一步优化。比如,2012年修改的劳动合同法体现了对劳务派遣工人工作权的保护,更加精细和严格地界定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尤其是保证他们享受同工同酬待遇的权利;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适用死刑罪名减少至46个;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扩大受案范围,尤其是将拆迁、社会保障等人民群众最迫切期待解决的争议纳入可诉范围,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

“尤其是今年刚通过的民法总则,深入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从某种意义上可谓一部加强版的中国人权宣言。”付子堂认为,“总而言之,我国通过科学立法创制着人权的制度环境,人权保护的理念目标业已融贯于各项法律的制定、修改中,并逐渐成为立法的主线。”

严格执法

建设保障人权的法治政府

“法治首先要求的便是对权力的限制,而在所有国家权力中又以行政权力最易扩张与被滥用,因此保障人权自当以法治政府的建设为重点。”在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伟教授看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特别重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严格执法,同时规范各级政府权力。

据张伟观察,近年来,政府在依法履行职能方面,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时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和完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并深化简政放权。例如,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显示,政府在提前完成减少行政审批事项1/3目标的基础上,又取消165项国务院部门及其指定地方实施的审批事项,清理规范192项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20项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

“权力被滥用往往是人权的最大破坏者,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至关重要。”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认为。据他介绍,近年公安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让每一个涉及当事人切身权益的执法环节都公开透明,依法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开发了网上执法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逐步为一线执法民警配备执法现场记录仪,对重要执法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努力实现“在阳光下执法”。

公正司法

构筑人权保障的坚实防线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是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方面。”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张永和教授提出,应不断建立健全有助于公正司法的体制、能够确保公正司法的程序,构筑人权保障的坚实司法防线。

近年来,在助力人权保障的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可谓新策频出、多维推进。如落实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目标,改进庭审质效。实施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人为干扰司法。试点设立跨行政区域的法院、检察院,设立巡回法庭,着力破解诉讼中因“主客场”问题可能导致的司法不公。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为切实保障人权作出许多新的制度设计,如贯彻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明确了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从源头上防范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巡视员、高级法官李晓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了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批冤假错案;人民法院还通过大力推动审判执行信息化,以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为载体,构建阳光司法机制。此外,自2016年9月起“两高”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有效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使其得到从宽处理,促使其改造和尽快回归社会。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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