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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养老保险”迎来多项利好

2017-07-02 10:14 来源: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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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7月1日是我省新社保年度的开始,新社保年度我省参保人员也迎来一揽子利好——社保缴费基数上调了,养老金个人账户利率涨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也能转移接续了。

缴费基数上限增加1371元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最新通知,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去年度的16800元上调到18171元,缴费下限按2940元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和缴费工资上限等,首次和企业职工同步调整。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企业新退休人员,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 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6057元,比上年度增加了457元;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72684元,比上年度增加了5484元。

本次调整前执行的缴费工资下限高于2940元的,按调整前的缴费工资下限执行。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地区,可在2940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考虑到部分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对偏低,允许苏北五市和扬州市、泰州市适当下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但应全市统一标准,并由设区市报省厅审批后执行。

利息提高养老金可多拿了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还公布了2014年至2016年期间职工养老保险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5%;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全国统一为8.31%。

在这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原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的,结息年度和计息办法不变。在此基础上按新公布的全国统一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进行调整,即: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改按8.31%的记账利率重新计息,并发放一次重新计息后的个人账户清单;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改按8.31%的记账利率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前年利率按同期国家公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

对2016年新退休人员,我省将重新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予以补发,涉及待遇调整的一并予以重新计算。

退休人员每月拿的退休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是指,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予以计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跳槽到企业,养老关系应该怎样接续?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公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办法一一说明。

《办法》明确,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机关事业单位(含驻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的,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分别计算在原各工作单位所在地。其中,在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驻苏中央机关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江苏省社保中心参保的,其原在南京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省社保中心。

参保人员办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本人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补记职业年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若参保人员在退休前从机关事业单位又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原补记的职业年金转移和管理运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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