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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修订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

2017-07-27 11:20 来源: 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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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修订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
明确政府定价行为 严惩价格违法行为

7月26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修订为我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明确了政府定价边界和程序

政府指导价、定价要向社会公开

此次修订,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名称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除了名称上的变化,修订中坚持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定价的边界,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重要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商品和服务,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条例》从三个层面对政府定价行为进行了规定,一是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实行的商品和服务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对政府定价机构进行监督;二是从定价程序和定价原则上进行了规范,规定“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应当履行成本监审、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告等程序”,同时明确,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要进行成本监审的,应当核定定价成本,并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还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三是对政府定价听证进行了规范,规定“制定、调整列入价格听证目录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制定、调整价格的重要参考”。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

价格主管部门可约谈经营者

价格监督方面,《条例》规定,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出现社会反映强烈或者集中举报的价格问题,重大价格政策出台或者变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即将来临或者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采取书面通知、约谈或者发布公告等措施控制价格行为。

《条例》对价格调控作出了系列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市场价格应急机制,制定价格异动应急预案,规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明确九种价格违法行为

最高处50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价格方面的突出问题,《条例》重点对经营者价格行为予以了规范,规定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势、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并对需要禁止的经营者价格行为做了列举性规定。

《条例》规定,经营者应“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条例》对网购中存在的价格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注明或者说明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优惠方式等有关情况”;违反以上规定,将被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或者拒不退还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列出了九大价格违法行为:一是使用虚假或者误导的语言、文字、图片、视频、计量单位等标价;二是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等价格形式无依据、无相应参照价格;三是虚构原价、降价原因或者虚假优惠折价;四是在同一交易场所内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以低价招徕交易相对人而以高价结算;五是不标示或者不如实标示价格附加条件;六是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七是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八是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条例》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限期退还,无法退还或者拒不退还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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