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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通报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2017-08-02 10:52 来源: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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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通报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首批10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2017年4月28日至5月28日对天津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形成督察意见,于2017年7月29日向市委、市政府作了反馈。督察组将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按规定移交市委、市政府处理。市有关部门立即对首批三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关于北辰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履职不到位问题。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子午线轮胎生产项目位于北辰区宜兴埠镇,紧邻“引滦入津”和“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的宜兴埠中转泵站。该公司产生的废水含有石油类、氯化物、硫化物等污染物,废水处理系统未正常运行,废水去向不明。污水提升泵、一级气浮池停运,污泥板框压滤机长期停运,二级气浮池气泵被拆除,净水出口被棉线和铁丝封堵。对该公司长期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问题,北辰区环境保护部门查处不到位,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

关于市市场监管委对劣质煤源头监管不力,以罚代管问题。市市场监管委对劣质煤源头监管主动作为不够,对抽检发现不符合《天津市工业和农用煤质标准》的绝大部分超标煤炭以罚代管,没有主动作为,致使2015年、2016年累计26.1万吨被查处的劣质煤重新流入市场,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造成不利影响。

关于市市容园林委对垃圾处置监管不到位问题。按照《天津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全市应在2011年至2015年建成投运13座生活垃圾处理厂,日处理能力1万吨,实际仅建成投运5座,日处理能力4100吨;规划的3座餐厨垃圾处理场和4座粪便处理场均未建设。市市容园林委协调推动不力,全市垃圾处理能力缺口较大,规划中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较低,垃圾渗滤液违规处置问题突出。

经核查,市市场监管委、市市容园林委、北辰区有关人员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不到位、推动环境治理工作不力、发现和查处环境问题不及时,存在失职失责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10名责任人予以问责。

1.刘宝林,北辰区环保局党组书记,主持该局全面工作,对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长期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废水去向不明问题,监管履职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张振海,北辰区环保局局长,主管污水处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对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及时查处,造成较大环境风险隐患,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3.刘刚,北辰区宜兴埠镇副镇长,分管工业、环保工作,对辖区内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未能早发现、早处理,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4.何福,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分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稽查总队工作,履行煤炭质量监管职责不到位,主动作为不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丁新健,原任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稽查总队副总队长(正处职),现任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在原分管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监管工作期间履职不到位,主动作为不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马军,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稽查总队稽查六处处长(副处职),负责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监管工作,履职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刘士军,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稽查总队稽查六处副处长(副处级),负责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监管具体工作,履行煤炭质量监管职责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王春霞,市市容园林委副巡视员,分管天津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等部门,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推动不力、监管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9.徐立祥,天津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对垃圾乱堆乱放、垃圾渗滤液违规处理问题监管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0.张宁,天津市双口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场长,对垃圾渗滤液违规处置问题疏于监管,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记者:刘雅坤 邵隽)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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