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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2017-12-10 07:31 来源: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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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筹资机制 提高保障水平 规范商保承办
我省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

日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民政厅、省保监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通过健全大病保险筹资机制、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建立贫困人群大病保障倾斜机制以及规范大病保险商保承办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大病保险制度。

通知要求,完善政府、单位、个人分担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元,参保人员个人筹资比例不低于40%。我省将全面实行大病保险市级统筹,以设区市为单位,大病保险基金实现市级统收统支,大病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一并筹集,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我省将根据大病疾病谱变化情况,结合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通过竞争性公开谈判,将大病治疗必需、临床疗效明确、群众需求较强、治疗费用较高的特殊药品,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对于贫困人群,建立大病保障倾斜机制,对贫困人群起付标准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并继续做好资助参保工作,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及时参加大病保险。今后,我省贫困人群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此外,我省还要求各地规范大病保险商保承办。在基金精算平衡、不增加政府过高投入的前提下,大病保险商保承办模式可选择政府购买经办服务与激励考核相结合模式,也可选择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盈亏共同分担的大病保险产品模式。各设区市在省定商业保险公司范围内,按照规定择优选取1家统一承办全市范围大病保险业务,若该公司在协议期限内存在违规行为,应立即与其终止协议,另行择优选取商业保险公司。(记者 张冰)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张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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