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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招加速“僵尸企业”市场出清

2017-12-11 09:52 来源: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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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瓶颈 分类处置
我省出招加速“僵尸企业”市场出清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优化存量资源配置”。如何优化?处置“僵尸企业”便是有效手段之一。12月8日,在全省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22条精准措施直指“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的“瓶颈”。

据了解,截至今年10月底,全省累计启动处置“僵尸企业”909家,其中今年启动处置354家。各地上报已处置完成658家。

处置“僵尸企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将投入“僵尸企业”的资金和土地等宝贵资源要素释放出来,用于改善民生、支持科技创新、推动传统动能修复和新动能培育,真正实现存量资源优化配置。截至今年10月底,全省已累计盘活土地3.98万亩、厂房建筑面积1676.41万平方米,化解银行不良资产464.78亿元,安置职工83535人,新增产值259.45亿元,新增利税21.73亿元。

处置是为了更好地盘活。但实际盘活过程中,困难不少。“僵尸企业”破户清算税费负担过重,处置过程中不动产过户难,资产盘活艰难等。

对此,《意见》提出了针对性极强的措施,有利于下一步“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有序进行。

针对税费负担过重,《意见》明确规定允许担保代偿损失税前扣除,对担保企业为“僵尸企业”代偿款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偿损失在税前扣除,减轻了担保代偿企业的税费负担。同时,规范司法拍卖交易双方的纳税义务。规定买受人只需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出卖人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并在拍卖款中预留或扣除出卖人需要承担的相关税费。

在完善不动产过户手续方面,《意见》规定对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债务联系人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司法拍卖成交后,根据法院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意见以及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针对大宗土地处置难,《意见》规定对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僵尸企业”工业用地,经“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协调机构审核,报当地政府备案后,允许分割转让。

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我省探索实施分类处置办法并建立了政府和法院联动机制。分类处置有利于处置效率的提升。如对产品有市场,但经营不善的企业,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或担保企业,实施企业兼并重组;对生产经营良好但受担保牵累的企业,引导其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提高债务清偿率,切断担保链风险;对无法重新恢复生产的“僵尸企业”,依法破产清算,推进资源要素重新流动。“但无论哪种方式,妥善安置员工始终摆在最重要的位置。”省经信委有关负责人强调。

鉴于法院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的特殊作用,我省还在全国率先建立省级政府和法院联动机制,有不少市县也建立了相应机制,协调解决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的政策难点。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意见》,在实际处置过程中,一般案件在六个月内审结,简单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对于无任何财产或仅有少量财产且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一般在裁定受理后两个月内审结。同时,探索预重整机制,对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方案进行预审,缩短法院审理期限。

对于恶意逃废债,《意见》也予以高度重视,将联合人民银行、法院、公安机关合力整治逃废债。(记者 夏丹)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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