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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017-12-15 12:30 来源: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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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和法制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对2004年颁布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修订和补充,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更科学、审查更严格、监督更有力,对我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将发挥重要作用。

据介绍,《办法》共7章45条,内容包括总则、权限和范围、起草和审查、决定和公布、备案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到最终发布一般应当经过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登记编号、公布、备案等程序。

《办法》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制度、“三统一”制度、有效期制度、审查建议制度和监督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制定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当予以研究;通过定期通报、目录公开、评估清理等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省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出台《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是我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举措,也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记者 尹瑞峰)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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