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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2018-01-06 11:26 来源: 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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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明确,自1月1日起,我区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通过费率调控进一步促进工伤预防。

《办法》规定,今后工伤发生率高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会相应提高,反之则降低。该《办法》的出台,将为全区用人单位进一步减负:工伤发生率低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奖励”,最多可下浮至本行业费率的50%;工伤发生率高的用人单位,则会受到上浮工伤保险费率的“惩罚”,最高可上浮至本行业费率的150%。

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个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2个自然年度核定一次。

《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以及行业的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8类:一类行业浮动分为3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上浮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浮动分为5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上浮至120%、150%或下浮至80%、50%。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如存在首次参保,且参保缴费不满2年;少报、漏报、瞒报单位工资总额或参保职工人数;拖欠工伤保险费等3种情形,不得下浮工伤保险费率档次。

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等情形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用人单位费率浮动考核人次或金额。(记者 罗琦)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张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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