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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出炉

2018-01-12 10:20 来源: 国土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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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以下简称《评估规则》),对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依据、评估对象及周期、评估目的、职责分工、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结果应用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评估规则》提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对象为进入运行期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包括与其联合运行的野外基地,评估标准参考野外基地评估指标要求)。重点评估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发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分领域进行评估。评估包括自评估、专家评估和公布评估结果三个阶段。国土资源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标准和相关要求,优选科研基础较好的单位作为评估支撑单位,监督评估工作,审定评估结果。评估支撑单位负责专家评估工作,提出专家评估结果。实验室主管单位负责指导实验室自评估工作,依托单位为专家评估提高支持和保障。

《评估规则》强调,评估结束后,支撑单位研究分析评估工作情况,形成评估总结报告,并将综合评估意见及有关评估资料提交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经综合研究,公开发布通过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对优秀类予以标注。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应对通过评估的实验室进一步健全建设运行机制和条件保障措施,对优秀类实验室加大倾斜性支持力度。未通过评估、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创新大会工作部署,不断增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依据《国土资源“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国土资发〔2016〕100号)、《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7〕133号)和《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号),部组织制定了《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doc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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