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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低收入家庭老人 政府全额资助基本医保

2018-03-15 09:01 来源: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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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下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通过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让津籍老人以及非津籍老人都能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根据《通知》,老年人将享受到的实惠主要包括:针对困难老年人──逐步提高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标准,适时实现城乡统筹。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在其享受原差额基础上,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增发。经济困难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法律援助,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并快速办理。对经济困难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公证事项减免公证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由政府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推动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有望学费减免。

居住方面

鼓励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通过“互联网+养老”模式,为老年人提供精准、个性、专业的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延伸服务,为居家的行动不便、空巢和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支持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备康复护理设施设备和器材。支持适老住宅建设,推进老年人住宅进行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出行方面

继续实施我市6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敬老卡的使用管理,方便老年人出行。

就医方面

将老年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含)以上常住老年人普遍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适当扩充老年人健康体检项目。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兴办老年护理院和康复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开展签约服务。鼓励具备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且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加大医保扶持力度,养老机构开办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定点管理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协议定点管理;家庭医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医疗服务项目,符合我市医疗保险规定的,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研究建立针对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减轻其护理经济负担。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异地退休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四类人员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学习方面

完善“市老年大学—区老年大学—街道(乡镇)老年学校—社区(村)老年教育学习中心”老年教育四级办学体系。加强市级老年大学建设,指导和引领全市老年教育的发展。到2020年,各区至少建成1所高水平的老年大学,发挥引领、指导、服务作用;力争各街道(乡镇)至少举办1所老年学校,作为本街道(乡镇)老年教育的主要场所;力争各社区(村)有1个老年教育学习中心,满足老年人就近便利学习的需求。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其他专属服务

免费为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提供遗嘱咨询、预约登记、遗嘱公证服务,免费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提供遗嘱咨询、预约登记、遗嘱保管服务。公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要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优先进站、绿色直梯通道、协助办理进(出)港手续等便利服务,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且有需求的老年人要提供重点候车(机)区、爱心座椅、轮椅等便利服务。倡导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鼓励城乡社区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老年人家庭,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

此外,针对非津籍老人,外省市户籍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已办理退休手续,投靠子女在我市连续居住满5年,子女均为我市居民户口(申请落户人员子女中有符合国家规定家属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或已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不受子女户口均在我市的限制),在我市具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记者 韩雯)

电竞米兰 责任编辑: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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