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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4月1日起首征环保税

2018-03-31 09:29 来源: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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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我省环境保护税首个征期开征。日前,省环保厅与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浙江省部分行业环保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公告,各地税务部门核心征管系统、网报系统已部署上线,保障首个征期纳税申报平稳有序。

从今年1月1日起,我国首个绿色税制主体税种——环境保护税正式施行,取代了施行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环保税按季申报缴纳,4月1日至18日是首个征收期。环保税遵循“谁污染谁付费”原则,相较排污费征收更严格规范,更能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问题。

“不是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都要申报缴纳环保税。”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环保税是由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环保税。居民的个人行为则不在征税范围中。

环保税法规定的环保税主要征收范围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种。我省环保税征收方案基本平移了原排污费标准:大气污染物(除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除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总砷和总铅)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记者 江帆 通讯员 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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