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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简化和调整部分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

2018-05-13 14:09 来源: 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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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5月1日起,民航局简化和调整了包括航空器适航证件和国籍登记证办理管理、国内通用航空公司设计小改和大改管理、通用航空企业油料供应管理等在内的部分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以进一步提高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效率,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通用航空发展。

今年1月19日和3月2日,民航局以“放管结合、以放为主”为原则,结合国内通用航空的发展状况,分别发布了两份关于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的通知,对部分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予以简化和调整,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简化和调整的内容涉及航空器研制和验证阶段特许飞行证管理,国内通用航空公司设计小改和大改管理,套材组装、自制、航空比赛和展览航空器管理,航空器适航证件和国籍登记证办理管理,通航领域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轻型运动航空器和超轻型航空器的审定要求,用于医疗救护和抢险救灾等用途的航空器加改装的审定要求,通用航空企业油料供应管理,增设实验类适航证等。

政策调整后,在航空器适航证件和国籍登记证办理管理方面,通过建立适航证件和国籍登记证网上申办系统,全面改进办理流程。在用于医疗救护和抢险救灾等用途的航空器加改装的审定要求方面,一般情况下,专门用于医疗救护和抢险救灾用途的航空器设计和改装方案应先获得适航审定批准后,才能实施改装。但在紧急情况下临时加装设备的,可先执行救护救灾任务,执行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对航空器安全性负全部责任并应采取措施确保航空器的运行安全。

在国内通用航空公司设计小改和大改管理方面,国内通用航空公司为其拥有或代管的航空器进行的设计小改采用备案制管理,无需向局方申请设计批准;为其拥有或代管的非载客运行航空器(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大座位数为10座及以下)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时,可采用局方直接批准或通过委任代表批准两种方式。

在通航企业油料供应管理要求方面,对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暂不进行航空油料适航管理,对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的航空油料适航管理简化为备案制,对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通用航空油料服务的单位和为飞行驾照培训活动提供油料服务的单位,仍按照CCAR55部要求进行航空油料适航管理。

针对两份通知涉及的改进政策,民航局近日又发布相关实施细则,对科研、符合性验证和到岸组装交付试飞用途的第一类特许飞行证,通用航空公司设计小改和设计大改,个人自制航空器适航审定和通用航空企业油料质量管理共5项适航审定问题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证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和说明。

民航局适航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简化和调整的部分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采取了“事中事后”监督的管理方式,更多地允许通用航空企业和个人自主完成适航符合性验证工作,体现申请人的适航安全主体责任。同时,为保证申请人能够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开展适航符合性验证工作,民航局始终保留对各项符合性验证工作的核查权力,并将建立行业信用信息记录。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白宛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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