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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启动

2018-05-26 07:26 来源: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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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启动
涉及293家单位,多数集中在服务业

当改革进入“深水区”,政府要敢于啃“硬骨头”,才能给群众和企业更强的获得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就是一块“硬骨头”。5月25日,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打响积极稳妥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发令枪”。

经营类事业单位在增加社会服务供给、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曾发挥积极作用。但也有一些单位职责定位不清、政企不分、事企不分,享受事业和企业两种体制便利,在市场中进行不公平竞争,甚至滋生腐败。这种情况如果持续下去,必将严重阻滞“放管服”进程,影响改革效果的释放。

省编办(省事改办)主任俞军介绍,2013年起,我省开展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目前基本完成。初步形成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名单,包括293家单位,多数集中在服务业领域。这次改革,也是一项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机遇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效益差的事业单位撤销,减少无效和低效供给;将效益好、具备条件的单位转企改制、推向市场,增加资源和人才的有效供给,为优秀人才解除体制上的条条框框、打开发展空间。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在改革中抢抓机遇,融入市场大潮,再创一番事业。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分类施策、分步推进。改革的主要方式是转企改制、撤销或优化整合。经济效益较好的,特别是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要加大改革力度,优先推进转企改制,并支持做强做大。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转企改制后能够激发活力、正常经营的,要创造条件,通过减轻负担等政策支持,稳妥推进转企改制。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企改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要逐步予以撤销,并做好人员安置工作。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要摸清情况,实行财政拨款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依法依规处理债权债务,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既有经营业务又有公益职能的,剥离经营业务,将公益职能进行优化整合,并入本系统其他公益类事业单位。

这次改革涉及单位多、人员多,关系到单位的撤并去留和人员的身份转换,社会关注度很高。我省明确如下关键要求:

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为杜绝国有资产流失,转企改制单位应将全部资产纳入转企改制范围,改革期间其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可能影响资产权属关系的活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结果应在转企改制单位内部公示,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原划拨土地和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清理要按规定严格执行。撤销和整合并入其他事业单位的,其财务资产管理按规定执行。

在人员安置方面,采用提前退休的政策。转企改制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龄满30年的,或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可按规定提前退休。对未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参加转企改制的,转企改制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转企改制的,可按规定由主管部门调整安排到所属相同经费渠道事业单位,保留原事业性质人员基本工资待遇;也可辞聘另谋职业。撤销和优化整合单位人员的安置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到本系统所属相同经费渠道的事业单位,不得简单推向社会。相同经费渠道事业单位没有空编的,可暂时超编超岗位安置,逐步消化。

在社会保障衔接方面,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转企改制后按照规定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转移所需相关费用,已离休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等,应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转企改制单位的净资产不足以提留各项费用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解决有困难的,报经同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转企改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等资金中统筹解决。

省编办(省事改办)表示, 去年我省已完成省级和4个设区市、12个县(市、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为此次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积累宝贵经验。我省近期将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和7项省属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

此次改革原则上今年底前完成,极个别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多、改革难度大的,明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记者 徐冠英)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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