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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政策推动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2018-06-06 10:54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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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结合城市“双修”、完善公共服务供给做好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意见》,以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供给,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开展,鼓励以置换、购买等方式消化非住宅商品房。

《意见》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个人或单位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鼓励商业综合体招租运营,有条件的地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数额可参照实缴契税额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及用工人数较多的企业长期租用或购买商业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需要调整、增加办公、服务等用房的,原则上应置换、购买、租赁库存非住宅商品房。置换的,由置换双方共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拟置换房产价格,互找差价;购买的,由业主单位参照本楼盘或同类地段楼盘销售备案价和实际销售均价,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议价,并由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联合审定;租赁的,租金按照不高于同类地段同类型房产上一年度平均价格确定。

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引导和鼓励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货币化安置购买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商品房。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政府搭建平台、居民自主购买方式的地区,当地政府在搭建棚户区改造选房平台、房产超市时,要将非住宅商品房纳入,供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发放“房票”的地区,棚户区改造居民可用其持有的“房票”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货币直接补偿的地区,鼓励棚户区改造居民在拥有自住住房的前提下,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非住宅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放宽购房落户和子女就学政策。对个人或家庭购买公寓、商业、办公等各类商品房,持经房产部门备案的网签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可以申请办理本地户籍登记或者户口迁移手续。子女可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就学政策。购房面积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积极鼓励发展医养结合的养老方式,允许公立医院以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等方式参与医养结合的养老项目建设和经营,努力改善居民医疗养老条件。非住宅商品房或商品住宅功能转型后用于开展养老服务的,均可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收费减免、水电气热费用优惠等政策扶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候鸟式养老模式。

非住宅商品房功能转型后属于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

非住宅商品房转为租赁住房的,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现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非住宅商品房功能转型所需贷款资金的支持力度。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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