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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坚决予以查处

2018-07-10 14:42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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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8年7月10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贾楠介绍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徐晓海】谢谢你的提问。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国家统计局态度是非常坚决的,坚决予以查处,而且现在对于责任追究力度也是越来越大。您刚才问的在今后统计工作特别是经济普查中怎样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在《统计法实施条例》里,包括经济普查条例对此都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对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涉及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必须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的处分,包括自行修改统计资料,强令、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包括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还有对严重统计数据失实的都要承担责任。在《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对于统计机构人员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统计调查对象拒报、迟报、虚报、瞒报统计数据资料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调查对象、企业事业单位,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在经济普查条例里进一步作了强化。在《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惩戒措施,在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都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前年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体制改革 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去年又印发了《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这对统计违纪违法的责任认定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对责任人的追究。国家统计局成立了执法监督局,重点就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近几年来的执法力度越来越大,全国人大也公布了去年查处的72个案子,这种态势会越来越强。

电竞米兰 责任编辑: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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