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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管理办法》重点围绕四个问题进行解决

2019-02-22 13:03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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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2月22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王炳南】感谢央视记者的提问。我就这次新的《管理办法》解决了哪些问题进行回答。这次修订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存在的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重点围绕四个问题进行解决。

一是解决回收拆解环境污染问题。大家都知道,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废油、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新《办法》要求,必须要进行安全规范的处理。可以说,过去长期以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存在着技术水平较低的问题,造成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些隐患,新的《办法》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环保设施、设备和操作规范等方面都提出了强制性的标准和要求,对环保违法行为我们加大了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将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二是要解决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新的《办法》规定,部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循环利用条件的,允许再制造再利用,这打开了一个法律方面的通道,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我们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明确要求。但是原《办法》规定“五大总成”只能作为冶炼的原材料,要求拆解下来的“五大总成”都要进行回炉。新的《办法》对再制造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

三是解决了监管力度的问题。报废机动车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必须要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最严格的标准进行管理。新的《办法》通过进行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认定书等手段,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拆解企业进行处理。针对日常监管比较薄弱的问题,新的《办法》规定要建立“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引入信息技术手段等监管措施。同时,对各部门执法活动衔接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是解决了民间投资进入壁垒问题。原来《办法》要求设立回收企业应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但是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地市只设立了一家回收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客观上造成了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也限制了一些民间资本的进入,回收企业也缺乏升级改造的动力。新的《办法》在制度层面上取消了数量控制的要求,有利于各种资本,包括民间资本的进入。同时,原《办法》已经出台了17年,部分条款与近年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不衔接,在新的《办法》里做了相应调整。谢谢。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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