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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全面落实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2019-03-16 08:09 来源: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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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将村务监督内容拓展至村务决策、村务管理、村务运行、工程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多方面。该意见将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全省乡村治理水平。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意见》提出今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目标,要建立健全科学评议机制,使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健全、运行有序、监督有力,成为村民监督村务的主要形式。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监督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拥有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建议权和主持民主评议权。

《意见》规范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办法,一般由3至5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可连选连任。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副书记、委员或其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村务监督委员会重点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村级财产管理、村工程建设项目、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不滥用监督权力。

《意见》指出,村务监督委员会可通过收集意见、提出建议、监督落实、通报反馈等工作方式来实施监督。原村民委员会内设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撤销,其职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统一承担。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协调,民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参与,加强指导。各地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搭建优秀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发展平台,提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唐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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