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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2019-06-05 18:27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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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6月5日(星期三)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和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促进稳增长防风险工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经济日报记者】

刚刚您谈到了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债转股方面,我想问一下现在社会力量参与债转股有哪几种主要途径?参与过程中有什么方式保障社会资本的权益?谢谢。

【连维良】

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意义非常重大,只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债转股才能真正称得上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社会力量参与,有利于多渠道的筹集资金,特别是筹集股权投资,有利于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所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优化股权结构,依法平等保护社会资本的权益”。

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我们特别强调“两个多元”,就是主体多元和方式多元。主体多元就是民资、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性质的投资者都可以依法平等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方式多元就是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既包括战略投资方式,也包括机构投资方式,还有财务投资方式。简单说,就是社会力量可以选择直接投资债转股企业,也可以选择投资债转股的实施机构,还可以选择购买债转股的融资产品。选择直接投资债转股企业,既可以参股也可以控股。选择投资实施机构,既可以是内资也可以是外资。选择购买债转股的融资产品,可以是债券、基金,也可以是资管产品。主体多元和方式多元在一定意义上为投资者创造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您讲到怎么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这也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的要求,无论什么社会资本参与,无论选择什么样的投资方式,政府都将依法依规保障社会资本的权益。具体说就是“三个平等”:一是平等参与。除了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债转股企业和项目对各种社会资本平等开放,各类社会资本可以平等参与竞争。二是平等行使股东权利。社会资本无论是控股或者是参股债转股企业,都可以依法依股行权,平等分享企业发展红利。三是平等保护产权。社会资本与国有资本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同样不可侵犯。谢谢。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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