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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7类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2019-09-07 09:38 来源: 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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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记者从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获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从2019年8月1日起提高7类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悉,我省分别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1580元提高到178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1520元提高到1720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700元;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715元;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原8023部队等参试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765元。

此外,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49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放补贴。(记者 卞晔 通讯员 吴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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