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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十二条”发布

2019-12-16 09:16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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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等17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针对退役军人招录、招聘、培训、考试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需发挥政府部门引领作用。《实施意见》指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新增工作岗位属优先就业岗位目录内,首先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政府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将新增工作岗位的10%优先招录未就业退役军人;退役士兵报考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

企业是吸纳和稳定退役军人就业的主体。《实施意见》提出,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条件,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从2019年起,3年内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符合条件,按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鼓励企业帮助退役军人提高技能,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鼓励企业稳岗补贴优先帮助退役军人提高技能、稳定岗位;支持在岗退役军人提高技能,符合条件的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单位裁员,优先留用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条件,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此外,《实施意见》要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校,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投档,荣获三等功以上,加20分投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校,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加10分投档;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普通高校,文化成绩总分加20分投档。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达到报考条件,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考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记者 王际凯、通讯员 包晓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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