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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基本医疗保险费“减、缓、延”措施

2020-03-12 09:06 来源: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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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基本医疗保险费“减、缓、延”措施
预计可为企业减负35亿元

记者3月10日从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二十二场)上获悉,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出现积极变化,为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努力将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3月6日,我省印发了《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减、缓、延”等措施,积极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解决当前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为解决企业因疫情影响收入减少,交医保费有困难的问题,《方案》提出,各地在确保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自2020年2月起,对参保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最长5个月的减半征收,减征不影响参保人医保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划账比例)。即在减征期间,企业少交一半的医保费,但职工的医保保障水平仍然保持不变。经初步测算,我省通过实施阶段性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预计可为企业减负35亿元。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减征对象主要是企业(具体是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减半征收),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减征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不得延后执行。对于基金压力大的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6个月以下的,地方政府认为仍有必要实施减征,也可以由地方来决策,前提条件是确保待遇发放和基金的平衡。

如果部分企业经减征后,短期内交医保费仍然有困难的,《方案》提出,只需向参保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资产负债表等材料,并在不跨过2020年12月31日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最长6个月的缓缴,缓缴具体期限由实施缓缴的统筹区确定。在缓缴期间,除不划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外,职工各项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缓缴期满后,保费统一补缴,补划个人账户,不收取滞纳金。但如果缓缴期满未补缴的,将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并依法依规处理。

针对城乡居民受疫情影响,暂时不方便交城乡居民医保费的问题,《方案》指出,将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截止期由原来的2月底,延长至2020年6月25日。防止城乡居民因疫情影响,一时没法交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错过缴费期而出现断保。只要6月25日前缴费的,都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据悉,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在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等7个政策文件,临时调整部分医保政策规定,迅速向定点救治医院预拨专项资金,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财政补助,实现新冠肺炎确诊、疑似患者一律免费诊疗。同时积极创新医保经办服务,大力推行“不见面办”“特事特办”“简化办”“方便办”“延期办”“放心办”,开通了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申报“绿色通道”,临时开放部分零售药店购买慢性病用药,减少参保群众外出流动和聚集,有力支持抗击疫情阻击战。

目前,全省财政共预拨救治资金89.41亿元,医保预拨基金3.86亿元给定点救治医院,已报销救治费用123.363万元,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收治。(记者 李承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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