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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1-08-05 10:08 来源: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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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日前,省政府出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目前,我省有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龙岩、三明等7个国家级高新区,武平、南平、泉州等3个省级高新区。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省高新区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体制机制持续创新,福州、厦门、泉州科技城基本建成,自创区与省内其他高新区共建一批协同创新平台,省级以上高新区设区市实现全覆盖。产业结构明显优化,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国家级高新区在全国排名明显提升,打造绿色低碳生态园区。到2035年,建成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福州、厦门、泉州科技城全面建成,创新功能更加完善高效,各类创新要素集聚度显著提高,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实现园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创新措施上,方案提出,布局建设福厦泉科技城,建设以自创区为骨干的科技创新走廊,深入打造福厦泉创新型城市。将中国东南(福建)科学城、厦门未来科技城、泉州时空科创基地等科技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自创区年度考核,对建设成效明显的科技城给予奖励1000万元。

持续发挥自创区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自创区带动省内其他高新区协同发展,协同创新经费提高到5000万元。推动省级以上高新区设区市全覆盖,重点支持宁德市建设高新区,实现全省高新区设区市全覆盖。

采取“首发首试”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吸引国内外高校院所、企业的先进技术成果在高新区“首发首试”,支持高新区企业继续实施中科院STS计划配套项目,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

实施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工程。以新制度、新机制建设首批省创新实验室,推动在生物医药、海洋高新、柔性电子等领域创建省创新实验室。对新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高新区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年度技术交易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交易成交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完善孵化平台政策与制度建设。修订《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引导高校、科研机构与高新区联合建设大学科技园,对高新区内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大学科技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在高新区组织开展“火炬科技成果直通车”活动,推动两院院士及其团队的科技成果在高新区企业率先转化落地。推动产业技术新经验,建立健全产业重点攻关技术目录(库)制度,充实完善重点产业产学研协同创新重大项目目录。对高新区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强调人才内育外引。支持高新区企业通过多种方式与国内高等院所、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院校等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外国专业人才确有需要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

实施方案强调,要深化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修订完善《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支持商业银行在有条件的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完善高新区管理机制,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科技厅加强对国家级高新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

强化高新区评价晋位的激励政策,进入全国排名100名以内的国家级高新区,每晋升1位,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余的每晋升1位,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统筹用于高新区创新发展。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整改。(记者 李珂)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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