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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定养老机构预收费上限

2021-11-29 10:04 来源: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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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定养老机构预收费上限
服务费预收不得超过养老月收费标准的3—5倍

如今,很多行业存在“预付费”现象,那您知道养老机构收取预付费上限是多少吗?根据市民政局、市处非办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养老机构预收的服务费不得超过老人在机构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3—5倍。

据介绍,社会力量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可以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允许预付费营销,并非放松监管。此次出台的意见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预付费,应当在备案时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供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存管账户、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并说明拟发行“会员卡”的种类、数量、数额及用途等内容;属地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向属地处非部门通报,并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等信息。实行预付费的养老机构要与开户商业银行签订存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范围、资金管理使用、监管账户开立、违约责任、协议终止等事项。养老机构将收取的预付费全部缴入存管账户,不得转入其他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仅限用于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其他投资,不得用于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其他关联养老机构。

意见出台前已经收取了预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30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并将所收取预付费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

此次出台的意见,除了明确服务费收取的标准,对于养老机构其他费用怎么收费才合规也给出了答案──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费用原则上按月收取;收取医疗备用金等应急保障费用应在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中进行明确,不得超过老人在机构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3—5倍。

为了确保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公开透明,我市还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预付费、医疗备用金等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存管账户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老年人及其家属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标准或服务协议外收取其他费用。为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各区民政、处非部门要发挥举报奖励制度作用,强化正面激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预警的积极性,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通过举报平台(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平台电话23601731和电子邮箱tjscfjb@163.com)提供线索,并依据《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给予提供有效线索举报人奖励。(记者 韩雯)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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