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饮用水、
食品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发明电﹝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入夏以来,部分地区遭遇持续强降雨,洪汛形势严峻。当前,正处于防汛关键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全力做好汛期饮用水、食品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介水疾病、食源性疾病暴发流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饮用水和食品监测工作
各地要主动开展汛期饮用水、食品安全形势研判,尽快摸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饮用水、食品安全应急监测。饮用水重点监测指标包括pH、浑浊度、微生物指标、消毒剂指标,及重金属、化学污染物指标等(根据当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地要在日常监测的基础上,提高监测频次。食品安全监测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明确食品微生物、污染物监测指标和方法,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
二、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
各地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对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供水单位严格落实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消毒等卫生管理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工作,特别要针对农村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消毒等重点环节加大指导力度,确保卫生安全巡查全覆盖。同时,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学校供水的监督检查,开展水质抽检,消除不安全隐患。
三、加强医疗卫生机构重点环节监督
各地要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汛期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的管理,禁止在露天和非贮存地点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要监督医疗机构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储存、保管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本单位的应急处理预案,对医疗废物、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及时、安全的转移。
四、加强信息报告
各地要将饮用水卫生和食品安全监测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相互通报介水传染病发病信息。发现饮用水污染事件,要依法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五、加强健康教育
各地要大力宣传汛期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治等应急措施及要求,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多种形式宣传肠道传染病防病知识。特别是要教育群众预防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妥善处理霉变、过水、腐败变质食品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和来历不明的食品,在可能出现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情况下饮用开水,增强公众自我防病意识。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