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测绘局联合向各市(州)、县(市)发改委(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从2008年起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计划,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以适当形式列入本地的年度或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
通知指出,各市(州)、县(市)测绘管理部门,要根据《测绘法》、《吉林省测绘条例》、《吉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结合《吉林省测绘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吉林省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编制本地的年度或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
通知要求,基础测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前期性、公益性事业,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精神,高度重视基础测绘工作,确保基础测绘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