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近日规定: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形成20日内向市民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不得收取费用,市民可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履行公开义务的市民可投诉。
据了解,《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于日前经南昌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始施行。此间业界人士认为,公开政府信息是对群众知情权的尊重,也将使政府行为更加“透明”。但也有观点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不能只是做“秀”,它将考量政府的公信度。
根据南昌市政府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得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主动重点公开概况信息、法规文件、发展规划、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经信息、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8类信息。比如,南昌市的公共设施的规划,政府办事机构的职能和程序,选聘领导干部的程序公示,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公示,各种类型的听证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公开摇号等等,以及一些在政府机关网络上公开的政府公告,文件、政策和信息等。
但是,也有不少南昌市民反映,仍然有一些事关公众利益的政府信息没有或不够公开。比如,公款消费、特权车整治、行风纠正、土地交易与房地产开发、贪腐官员惩治、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和罚没款用途不明的问题等等。许多市民建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这些问题,只要不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都应该列入政府信息向市民公开。
政府信息向市民公开是对政府公信度的一种考量。南昌市规定,政府信息向市民公开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指出,确有错误或不准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记者赵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