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一些部门通过各种形式设定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既有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事项,也有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这些审批事项设定和实施不够规范,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务院决定对各部门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是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现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毫无疑问是政府机关的一种权力。既然是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那就必须要纳入到法治的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其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并接受法律的约束和监督。国务院要求,今后将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此举将使政府全面依法行政不再留有死角。 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也是提高行政机关整体行政效率的需要。从国务院此前公布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数量来看,我国行政机关实施的非行政审批事项数量非常庞大。面对如此大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如果不予以清理、整顿和规范,必然会影响到行政机关整体的行政效率,阻碍政府自身健康发展。 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还可以大大提升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目前,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对行政审批存在着一种误区,认为非行政许可审批没有法律约束,也不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完全可以不必像行政许可那样严格实施。正身需先正心,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和调整,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让政府工作人员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 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进一步梳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理清政府权力“清单”的需要。一些单位和部门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上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界线不清,把一些本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列为了非行政许可审批;再如有些属于行政许可性质的事项但缺少设定的法律依据,不能作为行政许可保留却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等等。必须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坚决予以取消和调整。 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应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更多更丰硕的成果。(吕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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