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一部分,本应该是一项“阳光工作”。既然是用纳税人的钱,就应该综合考虑售价、服务、技术等因素,谨慎选择供货方。 12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作了细化。通过建立过硬的制度约束和管理措施,着力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厉行节约,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管住乱伸的“权力之手”,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把宝贵的公共资金花在刀刃上。 管住乱伸的“权力之手”其实并不难,只要睁大眼睛盯住政府采购的每一个环节,确保每一次采购决定都经过充分论证,而不是来自个人意愿;每一次招标过程都符合程序,而不是暗箱操作;每一分钱都花得物有所值,而不是糊里糊涂,那么任何人想要对政府采购下“黑手”都是行不通的。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明确了从提出需求、确定标准到招标采购、履约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措施,要求公平、公正、科学地遴选和组成评审委员会。 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还必须在“透明度”上下功夫。比如,政府采购如果能够做到全程在“阳光下”运行,并辅以畅通的举报渠道,那么乱伸的“权力之手”就没有了活动的空间。 在这方面,有一些国外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新加坡政府在互联网上专门设立了招标信息服务网站,采购和供应双方可以非常方便、迅速地获取自己所需的采购项目、日程、报价及合同授予等信息。将采购信息公布在互联网上,无疑在最大程度上做到了公开、透明,任何人都可以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 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中也提到,要强化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必须公开;另外,还要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大问责处罚力度,严防暗箱操作、寻租腐败,遏制“天价采购”、“黑心采购”、“虚假采购”等违法违规现象。让阳光、高效的政府采购助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政府采购事关公共资金的合理使用,体现的是政府公信力。把政府采购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是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以法制之剑斩断伸向政府采购的“黑手”,必将让政府的运行更加高效,也必将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唐 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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