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当今世界综合国力的竞争,说到底就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的产物,科技成果转化是加快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环节,科技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显示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李克强总理这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五项政策,抓住了创新发展的 “牛鼻子”,打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一公里”。 从一项研究发明诞生到生产成产品走向市场就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大致分为科技成果形成(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成果商品化(成果转让、许可、出资、融资等)、科技成果产业化(研究开发、中试、试销、投产等)三个阶段。对于科技成果“生成”,我们国家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成绩也相当斐然。2014年,我国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达到13312亿元,相当于2010年的1.88倍,名列世界第二,研发经费占到GDP的2.09%。2014年我国国际科技论文数量稳居世界第二位,被引次数从世界第八位上升至第四位,发明专利申请量为92.8万件,专利申请量相当于2010年的2.37倍,连续4年位居世界首位,相当于美国的1.5倍,2014年我国专利拥有量67.02万件。 这么多的专利,是不是转化为产品进入市场、“飞入寻常百姓家”呢?答案并不理想。 目前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一公里”还不顺畅,其中政策性因素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比如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研发成果,在利益分配上存在机制体制不顺的问题,影响了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不利于调动研发单位和研发人员的积极性。由国家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由于涉及到国有资产问题,研究所、高等院校往往难以直接对科研人员进行奖励,科研院所在科学研发中的收益不大,科研院所自主支配科研成果需要审批备案等政策限制。 针对此,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五项重磅举措,直指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益归属问题。在知识产权应该归谁、收益归谁等重大产权问题上,赋予科研院所真正的支配权。国务院出台的这些措施“打到了点子上”,比如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就是让科研院所有科研成果转移转换的自主权,简化转移转化审批手续。另外,科技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就是给科研院所以科研成果转化收益的支配权。还比如,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开展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活动,可依法依规获得奖励。这一措施就是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让科研人员能够在科技创新中取得收益。另外,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这一举措又给科研人员转移转化成果走向市场、真正深入市场吃了定心丸。 熟悉市场经济原则的人都知道,产权在市场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有明细的产权,就会激发人们合理保护、使用以及交易的积极性,才能最大限度提高生产力。李克强总理通过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对科技成果转化中收益的归属进行明确,就是从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方面发力,以明晰的收入分配归属来调整各方利益关系,发挥杠杆作用,促进躺在科研所、高等院校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转化为人们现实需要的科技创新产品。(李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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