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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明确相应细则

2018-12-23 07:38 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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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将于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专项附加扣除明确相应细则

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原则、范围、标准等进行具体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专项附加扣除是此次个税改革的重要亮点。按照新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今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正式发布的《暂行办法》明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完善我国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举措,在减税的背景下着力于教育、医疗、住房及养老等社会关注的民生问题,实现社会政策目标。”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

《暂行办法》对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享受条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如对于子女教育,除了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之外,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按此规定执行。

对于大病医疗,《暂行办法》明确,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对于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方面,也有不同程度的定额扣除。“为了避免不同纳税人不同扣除金额在计税上的不便,《暂行办法》采用定额扣除的方式,大大提高了计税的便利性,也有助于企业为员工预扣预缴税款时较为便利。”李旭红说。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实施专项附加扣除的保障措施。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比如,对于子女教育,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对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对于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应对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对于住房租金,纳税人应

对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暂行办法》要求,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5年。

同时,根据《暂行办法》,公安、卫生健康、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李旭红认为,这样通过数据交叉核对的手段,大大提高了征管的效率、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是征管现代化的体现。

“由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内容较多,每个纳税人的情况不同,《暂行办法》主要通过定额扣除、首次申报、留存备查、交叉核对等规定,实现既减税、又简便纳税的目标。”李旭红说。(记者 曾金华 董碧娟)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吴啸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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