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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源: 财政部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公文种类: 公告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26日
  • 标       题: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来       源:财政部网站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公文种类:公告
  •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26日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23年3月26日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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