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记者 许晟、赵晓辉)中国证监会8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称,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通知即日起施行。
通知说,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根据通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管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以下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通知表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此外,通知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通知还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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