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记者杨维汉 张乐)“加大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积极参与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1日铿锵有力的话音指明了2006年反腐败的方向。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涉及广泛,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医疗教育购销等领域,重点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是题中应有之义。商业贿赂,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郭永运一语中的,商业贿赂的本质就是贿赂,它普遍存在于各种商业活动之中,常常披着正常商业回报的外衣,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
来自商务部的资料显示: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最近5年内我国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案值达52.8亿元。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数字表明:2003年以来,河南各级检察机关共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794件822人。其中,工程建设领域198件200人,土地出让领域70件76人,产权交易领域45件47人,医药购销领域48件48人,政府采购领域6件6人,涉案金额7502万元。
全国人大代表王尚宇说,“商业贿赂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冲击,干扰和破坏了政府在市场秩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依法监管,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已经摆到党和国家反腐败总体格局的突出位置。参加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许多代表对今年年初举行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印象深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使治理商业贿赂成为今年政府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商业贿赂是大量腐败行为的一个现实载体,应当将反商业贿赂纳入到反腐败的框架当中,可以使反腐败措施更有针对性和更为有效。”郭永运代表提出了建议,司法机关要加强同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要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持违法必纠;对行贿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商业贿赂的动机是谋取利益,但是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利益,在打击力度上,应当把行贿和受贿同等对待。另外,商业贿赂与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密切相关,治理商业贿赂,必须高度重视对掌握相关权力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监督制约,加大相关案件的查处力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