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水利部把水资源保护的工作重点放到了推进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和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工作,并提出区水功能区监管的具体要求。
一、要求水功能区划已得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实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法》的要求,将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工作纳入日常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二、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尽快开展上述工作,制定完成该项工作的详细计划,组织好技术力量,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务必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该项工作。
三、各流域管理机构在已提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流域特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出分年度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四、要求各流域管理机构重点做好省界缓冲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完成省界缓冲区监测、信息报告和通报、水质水量管理及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和标示等工作。逐步建立流域与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信息交流渠道。(水利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