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落实2007年税务部门规章立法计划,先后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发布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个人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7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8号,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等规章,并出台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国税发〔2006〕70号)等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规范规章立法程序,提高规章立法质量和效率,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部门规章制定程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56号)。认真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全面清理2004年底以前总局制定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布全文失效和废止的文件290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省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开展了省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此外,与财政部共同做好车船税条例、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发布前的各项立法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