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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三定”方案出台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iscstaffing.com   2007年05月16日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通知,印发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和派驻地方的九个国家土地督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三定”方案正式出台。

    “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是国家土地总督察的办事机构,负责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具体实施和土地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主要职责有:研究拟订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完善国家土地督察体制、制度的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制度建设;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督促国家土地督察局全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汇总、分析国家土地督察局上报的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土地违法违规责令限期整改的相关具体工作;负责土地督察工作重要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流、上报等相关工作,加强与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联系、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等工作;组织国家土地督察局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促进调研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协调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员的派驻工作,负责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员派驻的协调、联络和服务等具体管理工作;开展国家土地督察队伍建设工作,协助部人事部门考核和管理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此外,还要承办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内设综合处、信息调研处、督察指导处、制度建设处、机构管理处和督察干部管理处等6个处,分工负责以上职责。编制为25人。

    “三定”方案还规定,九个国家土地督察局都是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对各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包括:对督察范围内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督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研究拟订督察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报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后实施;监督检查督察范围内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督察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以及由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依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报告或提出纠正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责令限期整改建议报国家土地总督察,负责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的监督检查,督促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工作,负责对被责令限期整改地区结束整改的审核,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提出是否结束对该地区整改的建议;开展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此外,还负责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职责分工,国家土地督察局一般内设办公室、调研处、审核处和督察室等处室。一个督察室原则上对应一个省级人民政府或一个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督察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督察专员组成,督察专员对局长负责,并对其督察的省及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督察室对分管的督察专员负责。九个国家土地督察局编制从30人至48人不等。(李东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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