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工商市字〔2007〕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中关于“加快培育农村经纪人”的规定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解决“三农”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4号令),现就加快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关键的是农业的现代化问题,农民的富足问题,农村和城市统一协调发展的问题。农业的市场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有赖于农民的生产活动高度地融入市场。农民的富足需要农业劳动迅速的转化为货币,这有赖于农民的农产品顺利地实现流通。农村和城市协调发展需要城乡市场相互贯通,这有赖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能够与大市场相衔接。农村经纪人一手牵着农民的生产,一手牵着市场的需求,他们是联结农业生产和市场流通的桥梁,是实现农业市场化的带头人、是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培育和规范农村经纪人是实现农业市场化、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努力下,在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已培育出了上百万的农村经纪人队伍。他们指导农民生产,提高农民生产效率,带领农民闯市场、奔小康,受到农民欢迎、政府的肯定。农村经纪人已成为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生力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的重大意义。
二、继续深入开展对农村经纪人的调查研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继续分地区、分类别对农村经纪人的发展情况,农村经纪人的经纪业务状况,农村经纪人经营方式,农村经纪人对农业结构、农业生产技术、农民增收、农民就业等的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产量、生产结构、生产特色以及农产品流通状况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拟定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的具体类别和措施。调查研究的方式可以采取走访农民、农村经纪人、乡镇政府,组织农村经纪人座谈,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讨论等。
三、加强对农村经纪人员培训 提高农村经纪人员素质
由于农村经纪人在我国农业经济中是新生力量,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经纪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执业人员素质偏低,掌握的信息量少;法律知识少、法律意识不强,合同意识及合同能力弱等问题。对此,各地工商机关要积极开展农村经纪人员培训活动。培训的内容应包括:经纪人基本理论和知识;经纪人设立及登记规范;市场营销知识;合同法律知识、合同基本技巧;商标基本常识及理论等。与此同时,还要根据农村经纪人及农民的需要协助有关组织,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农业生产技术知识的培训。
四、加大示范力度 扩大农村经纪人的影响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将农村经纪人的作用和地位,经纪人的组织形式、注册条件和注册程序等宣传到广大的乡村。可把农村经纪人经纪活动方式、签订经纪合同等事项制作成专题片等题材向农民进行示范。要把带领乡亲致富的农村经纪人典型、守法守信农村经纪人典型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和示范,以此提高农村经纪人的地位、扩大农村经纪人在农村的影响,引导农民积极投身于农村经纪人行业。
五、继续采取切实可行的发展措施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部分农民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给予相应登记。支持并引导农民设立农村经纪合伙企业、农村经纪合作社、农村经纪公司等组织。支持农村经纪组织扩大经纪辐射范围,引导农村经纪人开展特色经纪、品牌经纪。
加强农村经纪合同指导和管理,帮助解决农产品经纪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健全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及基本情况明示制度。加强农村经纪人及农村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对农产品经纪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六、指导农村经纪人建立自律组织
农村经纪人经纪活动分散、经营规模小、信息闭塞,他们亟需建立相互了解和沟通的平台。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有效地组织农村经纪人建立自律组织。帮助农村经纪人自律组织建立起政府和经纪人之间、经纪人和经纪人之间相互沟通的渠道。通过自律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传递市场信息,开展经纪行为自我管理,维护农村经纪人的合法权益。